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广民一初字第03272号
原告:***,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