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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广民一初字第03272号 原告:***,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