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万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皖民申字第008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源名都17幢1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6158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浙江省太顺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及鉴定人员不具有农业项目鉴定资质,对案涉芍药损失的鉴定方法及程序错误。二审判决依据该所作出的***鉴字【2014】第497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芍药损失,缺乏证据证明。(二)本案系森林火灾造成财产损失,按照《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直接经济损失不但包括受损芍药本身,还包括灾后处理费用、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广德县万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案涉芍药种植在林地,因森林火灾而遭受损失。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系二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的鉴定机构,评估师在鉴定报告中签名或加盖了印章,***提出的该所及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以及鉴定方法、程序错误等主张,缺乏依据。二审判决依据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确定芍药损失,并无不当。(二)***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赔偿其种植的芍药损失,其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