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九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九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星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3590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九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德阳市星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60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阳市星月房地产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34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德阳市星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2003456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