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九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九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星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3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九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德阳市星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德阳九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星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川060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985456元及利息等,权利人至2018年12月上述金额均未受偿。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望龙东郡1栋1-32-6号、1栋1-30-6号、1栋1-29-6号、1栋1-8-6号的四套房屋,此房屋由另案执行案件中国华西股份有限公司首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望龙东郡项目住宅53套、商业房2套、车位669个,绵竹市林溪艺墅项目商业房1套均由中国华西股份有限公司首封。2018年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存款不足。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开发项目望龙东郡调查核实,因法院查封目前所有未售望龙东郡的房源已经全部停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60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