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03执保214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九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德阳九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5612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11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川0603民初5612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罗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