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03民初5612号
申请人:德阳九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2段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197506。
法定代表人:龙坤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南塔寺,组织机构代码2051702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德阳九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阳九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