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03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九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重庆幸光钢丸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川0603执110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因所需时间较长,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