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雨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康雨管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21031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康雨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大柳汪村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康雨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