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21031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康雨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大柳汪村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康雨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