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雨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康雨管业有限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4民初1134号
申请人:山东康雨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李家宅村蒙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493279707R。
法定代表人:薛伟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张晓燕,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经济开发区104国道南侧(华兴路南首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552348989。
法定代表人:庄申刚,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康雨管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