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4执13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康雨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伟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经济开发区段南侧(华兴路南首东侧)。
法定代表人:庄申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明峰(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山东康雨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33675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487元、保全费12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当庭过付本案标的的30%为40929元,于2019年1月17日前交纳本案标的的30%为40929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本金标的余款及相应息费付清。执行费19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424执13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马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