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教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资阳市教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0001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资阳市教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镇桥亭子9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9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资阳市教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