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菏泽豪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5财保1236号 申请人: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79240903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菏泽豪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DPRHM2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7351,067元的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豪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351067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菏泽豪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其中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