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5财保1236号
申请人: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79240903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菏泽豪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DPRHM2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7351,067元的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豪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351067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菏泽豪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其中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