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章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3民初14621号 原告: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区章某。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告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区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水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水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