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民终7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7924090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荣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洁农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东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9EYMWW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水务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17517439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民权县洁农水务有限公司、民权县水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审法院于2025年2月6日向上诉人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但经本院核查,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