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2031号之三
原告:水艺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7924090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64167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水艺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水艺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艺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艺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6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18061.50元,由原告水艺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