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佳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21民初867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无门牌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胡先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时卢山,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佳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台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台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小兵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