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2民初323号
原告:***,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台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现代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时卢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28元,因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楚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尚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