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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2204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台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现代购物广场C103号。
法定代表人:时卢山,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方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徐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