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亿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11民初2587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浙江亿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1幢120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原告***诉被告浙江亿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