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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783民初1357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徐某,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林头村林二2-27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