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783民初1357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徐某,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林头村林二2-27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