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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有限公司与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92民初2290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岗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2***1433D。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852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831元,由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