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22民初2784号 原告: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新丰路199号余杭商会大厦4幢1402-2室(实际经营住所地为桐庐县迎春南路88号桦桐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华店社区。 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1万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12月15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保全而产生的保险费用555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共计35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1年12月28日,原告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兴公司”)与被告***、案外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享有的对***的111万元本金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坤兴公司,坤兴公司至此享有对***本金111万元及自2020年12月15日后按前述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2%的利息(起诉时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自行调低利率计算标准)的债权。合同签订后,被告始终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认为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原告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债权转让协议,证明甲方***(债权转让方)、乙方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债权受让方)、丙方***(债务人)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1、***曾向***出借款项115万元(借款交付组成:其中***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23日向***指定银行账户即户名***、银行账号********共计交付借款1129000元、***于【20】年【11】月【5】日向***微信转账交付借款1000元、***欠***其他往来款20000元),***与***后于2020年12月2日补充签订《借条》,约定借款项下的权利义务,此后***于2021年11月26日向***出具《结算单》确认尚欠借款111万元,并从2020年12月15日后按月利率2%计息;2、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尚欠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总和,如只写本金金额则将后面借款一次改为本金】元借款均未予以清偿。本协议各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自愿就***享有的对***的债权向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转让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一、甲方自愿将其享有的前述《结算单》中对***的债权本金1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前述《结算单》中的标准据实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行使甲方享有的对***的债权权利。二、本协议约定的转让债权(以乙方向丙方主张债权后,丙方实际向乙方支付的金额为准)经乙方向丙主张并实现后可直接抵扣甲方所欠乙方的前述债务。三、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主张本次债权转让的任何费用。四、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向丙方主张债权,如擅自向丙方主张债权权利,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实际取得的债权金额全额支付给乙方,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转让债权金额15%比例的违约金,如乙方因此产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均由甲方承担。五、本协议生效后,丙方确认并知悉所负甲方之前述债权已转让至乙方,丙方不得向甲方归还债务(如丙方向甲方归还债务则视为无效,不对乙方发生任何效力),丙方应将本协议前述由丙方对甲方所负之债务向乙方予以偿还,如乙方因此产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均由丙方承担。六、本协议若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2021年11月26日***出具的结算单,证明***曾于2020年向***借款115万元整做生意。经双方结算后,截止2020年12月15日***尚欠***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元整(¥1110000.00元),并从2020年12月15日后按2%月利计息。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约定***享有的权利包括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即原告。原告有权利向被告主张合同约定的相应权利。由于被告的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返还原告借款1110000元;被告于2021年11月26日出具的结算单明确从2020年12月15日后按2%月利计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付的逾期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利息起算时间本院调整为从2020年12月16日开始结算利息;原告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因本案保全而产生的保险费用555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35000元,经审查,亦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借款1110000元;并支付以11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付的逾期利息损失;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保全保险费用555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35000元; 四、驳回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9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庐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