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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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410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新丰路199号余杭商会大厦4幢14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0038525P。
法定代表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积祉
二○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