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410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新丰路199号余杭商会大厦4幢14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0038525P。 法定代表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积祉 二○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