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22执2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路199号余杭商会大厦4幢1402室-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0038525P。
法定代表人:***军。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华店社区。
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2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1455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85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首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责令被执行人交付车辆,现未扣押到案),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3年1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未缴纳)。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22执2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柴樟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