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81民初2657号
原告:阆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阆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