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4794号
原告: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汉城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358853991。
法定代表人:何仕文。
委托代理人:李祥忠,该项目实际负责人。
被告: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69号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958072539。
法定代表人:喻正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国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 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田晶莹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4794号
原告: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汉城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358853991。
法定代表人:何仕文。
委托代理人:李祥忠,该项目实际负责人。
被告: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69号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958072539。
法定代表人:喻正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国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 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田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