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阆中瑞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4795号
原告: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汉城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358853991。
法定代表人:何仕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四川欣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瑞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华胥路金源利中央天街13幢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558247766B。
法定代表人:王锐
原告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阆中瑞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 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田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