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执恢89号之一
申请人: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阆中市汉城路37号。
法定代表人:何仕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办事处七里大道95号。
法定代表人:赵益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修建的位于阆中市七里××路××期××房屋予以拍卖,经首次公开拍卖流拍。现申请人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同意以拍卖而流拍上述20套房屋抵偿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修建的位于阆中市七里××路××期××房屋(6-7幢6-8-1、6-8-2、6-8-3、6-8-4、6-9-1、6-9-2、6-9-3、6-9-4、6-2-1、6-3-1、6-4-1、6-5-1、6-6-1、6-4-2、6-4-4、6-5-4房屋)作价6988488.00元,交付申请人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本案到期债务,上述16套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人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邓 鹏
审判员 汪椿林
审判员 蒲剑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