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2民初1703号
原告天津耀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22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776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创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街道武家村东8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耀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创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耀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天津耀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