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月仙冷藏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月仙冷藏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商州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1104号 申请人:江苏月仙冷藏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新科西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6021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洛市商州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朝阳路东段16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22328061X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月仙冷藏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商州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月仙冷藏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商洛市商州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在3,657,158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缴纳保全申请费,并委托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的保全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月仙冷藏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商洛市商州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在3,657,158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月仙冷藏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