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77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济南莱芜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茶业口镇下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茶业口镇下迷***。
负责人:***,职务:村主任。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茶业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莱芜区茶业口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莱城茶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D6RFP0F。
法定代表人:**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祥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大***村民委员会3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金田产业发展(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市莱芜区茶业口镇下迷***村民委员会、济南市莱芜区茶业口镇人民政府、山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济南祥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田产业发展(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济南市莱芜区茶业口镇下迷***村民委员会、济南市莱芜区茶业口镇人民政府、山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济南祥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田产业发展(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市莱芜区茶业口镇下迷***村民委员会、济南市莱芜区茶业口镇人民政府、山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济南祥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田产业发展(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赵 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