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5执68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经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敬德街521号地矿科技大厦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5254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中检理化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68号4层3A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D98RN5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经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检理化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中检理化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215诉前调书113号调解书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