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4803号
原告:福建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蛟洋镇坪埔村蛟龙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XRQD44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4月27日变更为福建省展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东肖南路1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3QLYQ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上***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5元,减半收取为1682.5元,由福建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聪 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