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特469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邓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敏,女,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负责人。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女,1993年6月1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
申请人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方桌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小方桌公司申请称:撤销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21908号裁决。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提起仲裁裁决要求小方桌公司补发2020年2、4、5、6、7月份工资,其中针对2月份工资,根据该月考勤记录,**只打卡1个工作日,旷工19个工作日(该月共20个工作日)。受疫情影响,**居家办公,小方桌公司无法对其进行现场考勤管理,**亦不按公司要求打卡上班,且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未打卡均按旷工处理。小方桌公司认为,**2月份仅在家办公一天,其余时间均未正常办公,不应发放相应工资。因此**2月份应发税前工资538.1元,已发税后工资4561.12元,应退回已发工资5146.36元,并不存在**所提出的2020年2月份未发工资5851.88元。二、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1.仲裁庭审过程中,小方桌公司提出了关于**2020年2月份出勤情况,然而,朝阳仲裁委并未就小方桌公司提出的抗辩事由进行调查,亦未要求双方就2020年2月份出勤情况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仲裁裁决中也未就**2020年2月份出勤情况问题进行论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出勤是当月工资的考核标准,朝阳仲裁委在未对**2020年2月出勤情况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径直对**的仲裁申请进行处理,有违法律程序。三、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即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的,若员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可按最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仅发放生活费。**2月份仅在家打卡上了1天班,其余时间均未提供劳动。即使**提供了劳动,小方桌公司也可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但小方桌公司已发税后工资4561.12元,远超生活费及最低工资标准,故不应再补发2020年2月份工资。另,仲裁裁决小方桌公司支付两次6月份工资,与事实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小方桌公司的申请请求及理由。
经审查查明:**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小方桌公司:1.支付2020年1月工资差额1227.38元;2.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5851.88元;3.支付2020年4月工资差额4636.1元;4.支付2020年5月工资差额2416.75元;5.支付2020年6月工资差额2206.7元;6.支付2020年7月工资差额2412.37元。据此,朝阳仲裁委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21908号裁决:一、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二月工资差额五千八百五十一元八角八分元;二、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四月工资差额四千六百三十六元一角;三、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五月工资差额二千四百一十六元七角五分;四、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六月工资差额二千二百零六元七角;五、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六月工资差额二千四百一十二元三角七分;六、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审查过程中,小方桌公司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书,拟证明**入职时间。证据2、离职证明等离职交接材料,拟证明**离职时间。证据3、规章制度汇编,证据4、公示、告知截图,拟证明公司规章制度汇编已通过邮件公示告知全体员工。证据5、考勤结果证明,拟证明**出勤记录及公司同部门、其他部门员工2020年2月份考勤记录。证据6、钉钉APP考勤记录截图,拟证明公司提供考勤记录真实有效。证据7、工资条,拟证明**2020年2月份实收工资。证据8、补付工资银行流水,拟证明**需要退还2月份多发工资。**质证称,证据1-4真实性认可,证据5-6不认可,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与**手中的考勤记录不一致,**手中的考勤记录在仲裁期间已经提交,证据7-8真实性认可。**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小方桌公司主张朝阳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对此本院认为,小方桌公司提出朝阳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及违反法定程序,实际系针对朝阳仲裁委认定事实提出异议,即小方桌公司认为**2020年2月份仅正常打卡1天,其余天数未正常打卡,应认定处于旷工状态,故公司不应补发2月份工资,但上述争议事实系属用人单位在仲裁期间举证及仲裁委进行事实认定的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事项。朝阳仲裁委根据双方在仲裁庭审中一致确认**正常出勤至2020年春节前、春节假期后因疫情存在居家办公与返岗交替的情况,以及疫情期间小方桌公司按比例调整了全体员工的工资并表示疫情过后视情况一次或多次发放,故认定小方桌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决小方桌公司应向**补发相应工资差额,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此外,经查,涉案仲裁裁决主文第五项中“支付**二〇二〇年六月工资差额”应改为“支付**二〇二〇年七月工资差额”,系朝阳仲裁委笔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但不影响仲裁裁决结果及本案审查结论。综上,因小方桌公司并未充分举证涉案仲裁裁决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小方桌公司的申请事由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21908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孙承松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杜丽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天舒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