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85980号
原告: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邓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敏,女,该公司行政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该公司业务总监。
被告:**,女,1993年6月1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之夫),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方桌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小方桌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敏、王静,**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方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向小方桌公司赔偿损失26233.4元。事实和理由:**于2018年8月6日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正式入职我公司,岗位为UI设计师。我公司于2019年3月与北京市朝阳区枣营幼儿园(下称“枣营幼儿园”)签订文化梳理项目,**担任该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设计完成后,由**将项目成果提交给枣营幼儿园,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于2021年3月正式离职。**离职后,枣营幼儿园指出其设计内容出现重大失误,将主体名称错写成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幼儿园,后枣营幼儿园以我公司设计内容出现重大失误为由不再与我公司续约并提出索赔,导致我公司无法续约,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对我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根据我公司《规章制度汇编》规定,**存在过失,应扣除**一个月基本工资11425.88元。此外,为修正**的工作失误,我公司将枣营幼儿园手册重新设计并打印、装订成册,额外支出设计师费用13607.52元、打印装订费用1200元。综上,**应赔偿我公司共计26233.4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不同意小方桌公司的诉讼请求,**在项目中不是负责人,只是UI设计师,小方桌公司对订立文书梳理项目的合同并不知情,**的设计没有完成,也没有提交给枣营幼儿园,小方桌公司主张**离职后出现重大失误,**对此不知情,**于2019年11月与枣营幼儿园项目结束相关工作,并于2021年3月离职,项目出现问题是在**离职后提出的,所谓的巨额经济损失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劳动关系情况
1.入职时间:2018年8月6日。
2.离职时间:2021年3月11日。
3.职务:UI设计师。
4.离职原因:**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二、劳动仲裁情况
小方桌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就本案争议向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1)32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小方桌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小方桌公司主张**作为UI设计师,在担任枣营幼儿园项目负责人期间,设计内容出现重大失误,给小方桌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包括向**支付的一个月工资11425.88元、重新打印装订费用1200元及另外要求其他员工重新设计而支付的工资13607.52元。**虽然认可其在设计中将名称写错,但其并非项目负责人,并主张其是将版面设计的电子版发给了其上级,而非直接提交给了枣营幼儿园。小方桌公司未就**系该项目负责人的主张提交证据,亦未就**的工作职责举证,故小方桌公司要求**承担其全部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小方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易食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午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