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杰蒂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杰蒂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今星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92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杰蒂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3302620U,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75号之二1607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今星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618988,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清水路227号3栋2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杰蒂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今星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0223.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今星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本院从被执行人深圳市今星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人民币121926元,(包括执行款人民币117152元、受理费人民币3071元、执行费人民币1703元)。其中执行款人民币117152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杰蒂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受理费人民币3071元、执行费人民币1703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