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杰蒂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杰蒂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胜利油田亿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4255号之一
原告广州杰蒂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75号之二16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3302620U。
法定代表人郭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鹭,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亿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一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4504068P。
法定代表人董秀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今星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清水路227号3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618988。
法定代表人贾化琦。
被告深圳市优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MAW1N。
法定代表人王浩。
原告广州杰蒂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亿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今星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胜利油田亿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今星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92880元的财产,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胜利油田亿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今星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9288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耿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