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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高速科技有限公司;汪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781民初3627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8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告:四川某高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第三人:汪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12日,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油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高速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告20度的综合物管付综合物管原告主张被告未付清欠缴的真实意思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