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益展览(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创益展览(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薇多莉亚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恢977号
申请执行人:创益展览(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四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7656857L。
法定代表人:林伟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生,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薇多莉亚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华西二路**鼎盛创意园308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8F00E。
法定代表人:王梓伟。
申请执行人创益展览(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薇多莉亚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403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6845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3执2404号。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措施。
恢复执行的同时,申请执行人创益展览(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款项17500元,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本次执行费162.5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薇多莉亚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控制措施;
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4033号裁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俊斌
审判员  刘 轶
审判员  胡小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