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724民初1765号
原告:迈柏(上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304-305室。
法定代表人:余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芝,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羽,该公司职员。
被告:***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包玉柱,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志伟,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族自治旗索伦欣园小区50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文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玉新,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迈柏(上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迈柏(上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柏(上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柏(上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2元,减半收取7251元,由原告迈柏(上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红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一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