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03民初2378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双原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