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3民初3316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女,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汤文平,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寿光市寿尧路中段路西营乡财政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申请人***、***、汤文平、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529304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区广场街118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汤文平、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529304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寿光市区广场街118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秀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侯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