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寿光市博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313号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博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胡营渤海路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MUEN3C。
法定代表人:邵志伟,总经理。
被保全人: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寿尧路中段路西(原胡营财政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6560147B。
法定代表人:张继禹,总经理。
被保全人:寿光市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胡营渤海南路西南环路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MMR5AXK。
法定代表人:韩其中,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博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保全人寿光市博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立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雷 超
书 记 员 赵金秀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313号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博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胡营渤海路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MUEN3C。
法定代表人:邵志伟,总经理。
被保全人: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寿尧路中段路西(原胡营财政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6560147B。
法定代表人:张继禹,总经理。
被保全人:寿光市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胡营渤海南路西南环路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MMR5AXK。
法定代表人:韩其中,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博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保全人寿光市博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立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雷 超
书 记 员 赵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