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寿光市分公司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19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孙家集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继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键,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寿光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45号。
负责人:李秉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街道。
上诉人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寿光市分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寿光市博泰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培忠
审 判 员 李玉信
审 判 员 贾元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江秀娟
书 记 员 褚诗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