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2民初712号
原告:山东新奥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金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新奥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奥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新奥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