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奥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奥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财保317号 申请人:山东新奥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龙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TBAL2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金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园艺办事处向阳路与创新路交汇处中港豪庭小区16号楼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RL9F3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新奥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并提供了其购买的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奥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企业信息、《塑钢门窗分包协议书》、门窗安装照片等相关证据。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签订了《塑钢门窗分包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承包范围、项目名称、地点、承包方式、价格、质量要求、工期、付款方式等。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自2021年10月份,开始违约停止施工。经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至今仍未进行整改,且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体工期,并给申请人造成一定损失。另外,被申请人已经进行的施工不符合合同和样板及相关施工规范,经过申请人多次协调,被申请人既不按时施工又不进行整改或重做。现申请人山东新奥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奥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峰 书 记 员 *** 提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