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2民初564号
原告: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婷婷,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胜利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祯祥,董事长。
原告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胜利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没有预缴案件受理费,其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维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韩世林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崔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