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02民初2924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15号(后坝二环路六支道富源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6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