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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牧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MA368XEJ6U。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桂旺巷******用代码:91360102MA38AWRX3R。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白水湖电排站913601086809274907。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赣01民终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江西***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牧贸易有限公司租赁费5779689.3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0501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6551元由被执行人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共计5886741.36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86741.3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南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