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市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5356号

原告: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穆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32(穆家峪镇集中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俞楚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雨,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市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4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乔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矫 辰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可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