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5356号
原告: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穆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32(穆家峪镇集中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俞楚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雨,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市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4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乔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矫 辰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可卉